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補字第159號
原 告 范金艷
訴訟代理人 關驊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羅心婷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,
尚應補繳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
期未為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