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3年度,50號
TYEV,113,桃簡,50,2024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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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桃簡字第50號
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
訴訟代理人 宋淇薳
張峻傑
被 告 龍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裁定移送前來
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  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甲○○、訴外人詹雲凱、少年辛○○及少年黃○ (少年均經少年法庭審結)(下合稱甲○○等4人)於社交軟 體上見文案為「超商放鞋子」影片遂起模仿之心,於民國10 9年3月26日凌晨1時許,共同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統一 超商福神門市(下稱福神門市),並於同日凌晨1時49分許 在福神門市內,由甲○○、詹雲凱分別將拖鞋、黑鞋擺放在內 有陳列門市商品包括御飯糰香蕉等食物之開架式冷藏櫃上 ,由辛○○、黃○分持手機照相,繼由辛○○、黃○於同日上午8 時44分前某時,以「鞋子放冷藏櫃照片」為標題、以限時動 態方式上傳至辛○○、黃○之個人Facebook及Instagram頁面供 人觀覽,甲○○等4人即以此方式散布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(下稱統一超商)所屬門市食品衛生管理鬆散及品質不潔等 不實並足以貶損統一超商名譽之圖畫。嗣有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見聞後,認統一超商對食品管理不當,將辛○○、黃○ 所上傳「鞋子放冷藏櫃照片」轉貼至臉書社團「靠北7-11」 ,並發表「某個網友的IG看到的,請問你們這樣把鞋子放在 這裡不嫌髒嗎?早上進貨都是放吃的耶……你這樣誰敢買阿」 等文字表達不滿(底下201則留言),進而造成原告名譽損 害等語,為此,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名譽損害等語,並聲明:㈠



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 行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加重誹謗行為因 而受有損害乙節,固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 少連偵字第11號起訴書為證(見附民卷第9至19頁),且被 告之加重誹謗行為,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犯共同散佈圖畫誹謗罪,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 ,以1,000元折算1日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 度簡字第356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 ,是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,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。
 ㈡然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,其名譽、商譽遭受損害,無精 神上痛苦之可言,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 產損害賠償之餘地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9號、109 年度台上字第317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原告為公司法人,其 主張因被告所為之誹謗行為,致其商譽受損一節,係對其經 濟上評價之侵害,仍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,自不得依民法第 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。而除了名譽權之外,原 告於並未再主張其有其他權利遭到侵害,是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100萬元,乃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 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
五、本件為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且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,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,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,得以計其數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4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吳宏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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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