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桃簡字第18號
原 告 林寶瓊
被 告 陳美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71
1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,餘由原告負擔。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基於
公然侮辱之犯意,於民國111年5月20日21時20分前某時,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3樓 之2原告住處前,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紙條,以「你是個偽善 之人、卑劣之人」辱罵原告,已侵害原告名譽權,故請求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360,000元,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 原告360,000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則以:我是因為原告將我的作品占為己有我才這樣說他 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 相同,名譽有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 為判斷之依據,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 損,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行為,其行為亦不 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亦足當之(最 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, 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,處新臺幣8,000元,如易服勞役, 以1,000元折算1日等情,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,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卷宗,核閱屬實;被告對於 上開原告之主張亦復不爭執,則被告因前揭侵權行為,不法
侵害原告之權利,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 自屬有據。又所謂名譽,乃指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 性、德行、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,屬於一個人在社會上 所受的價值判斷,名譽有無受侵害,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 貶損以為斷。如以言語、文字、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 社會上的評價,使其受到他人憎惡、蔑視、侮辱、嘲笑或不 齒與其來往等即是。本件被告所為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的 評價,致使原告名譽遭受侵害,精神上受有痛苦,依侵權行 為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,於法即屬有據。㈡、精神慰撫金部分:
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。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受有精神上之痛苦,而請求 慰藉金之賠償,其核給之標準,須斟酌雙方之身分、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。且所謂「相當」 ,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 、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。本院審酌調取雙方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產狀況等情形,兼衡 酌本件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手段、情節及造成原告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等情況,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,應 以6,000元為適當,逾此範圍內之請求,應予准許。超過此 範圍之請求,尚屬過高,不應准許。
㈢、至被告雖辯稱如上,惟其確實以不理性之足以傷及他人名譽 之言詞指涉原告,並因此造成原告社會上評價的貶損,其動 機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6,000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即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所提證據資料, 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附表
林寶瓊: 不要再逃避了!請把我作的頭飾飾品歸還。妳不懂什麼是"敬人者人恆敬之"。妳是個偽善之人,卑劣之人,佔盡別人的便宜,還把飾品佔為己有,妳的惡行老天會判,多行不義之人,從來得不到善終,會有報應的。妳寄放在我這的保單,我已另作打算了!是妳不出面與我聯絡,把東西歸還。那妳就自行負責妳的惡劣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