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簡字第108號
抗 告 人 林家煜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朱慶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民國
113年3月27日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抗告。
理 由
一、抗告、再為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113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裁定提起抗告,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。依首揭規定,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,逾期如未補正,即駁回其 抗告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