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小字第19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
被 告 林忠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,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,準此, 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