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調字,113年度,75號
TYEV,113,桃司調,75,2024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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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司調字第75號
聲 請 人 廖少宏
馬順熹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宜庭等五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聲請人
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,同法第77條之20亦定有明文。又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,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 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提出相關土地謄本及繼承等資料 ,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及開啟調解程序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2日定期命聲請人補正,惟逾期仍未見復。準此 ,依首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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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