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保險簡字,113年度,45號
TYEV,113,桃保險簡,45,2024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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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45號
原 告 趙愷
被 告 全球人壽

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被告公司係址設於「臺 北市信義區」乙情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;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4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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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