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2年度,2038號
TYEV,112,桃簡,2038,202405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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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簡字第2038號
上訴人 謝長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順興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
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87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
7,68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
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除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外,不得抗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文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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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