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2年度,1916號
TYEV,112,桃簡,1916,202405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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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
反訴原 告 吳雪卿
張維漢
陳詠儒
張立石
張伊園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
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呂金順等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,具狀補正全體反訴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其中反訴被告已死亡者,應補正其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書狀 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復按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,於簡易程序適用之。  
二、經查,本院前於113年2月22日裁定命本件反訴原告於收受裁 定之15日內具狀補正全體反訴被告姓名、身份證統一編號, 並向戶政機關申請最新戶籍謄本,反訴原告復於113年3月28 日具狀請求准許向戶政機關調取反訴被告中業已死亡者之繼 承人戶籍資料,本院已依反訴原告聲請發予補正函文,反訴 原告業於113年4月9日收受在案(見本院卷㈡第284頁之送達 證書),然反訴原告仍未補正全體反訴被告之姓名、出生年 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故本院依上 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期限內補正反訴被告全體之姓名、國民 身分證號碼及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反訴被告已死 亡者,則應補正反訴被告繼承人之姓名、住址,並提出繼承 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0  日


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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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