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2年度,1563號
TYEV,112,桃簡,1563,202405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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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
楊佩綺



被 告 簡文佑
簡月真
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

被 告 簡曹玉里
簡文基
簡月英

簡文亮
簡鳳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簡文宏
被 告 簡文祥
簡玉芬
簡玉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、附表三編號2應繼分比例欄「5分之1」應更正為「3分之1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,關於附表二、附表三編號2應繼分比例 欄之記載,係數值誤寫之顯然錯誤,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4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吳宏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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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