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桃簡字第64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泰昇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鴻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
判決不服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然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。
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,437,483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11,94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
條第2 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
繳。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本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