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字第5號
原 告 黃宇宏
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
陳佩琪律師
被 告 陳晃
陳惠銘
陳若慈
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張馨尹
訴訟代理人 陳亞崙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就土地與房屋興建移轉過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
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資料:
1.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、570-45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
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。
2.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。
三、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敘明訟爭房屋之興建過程及其所坐落土
地之所有權移轉過程及被告陳晃抗辯為合法建物之詳細內容
到院,並將影本逕送達原告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