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字第278號
原 告 陳冠宇
被 告 黃品澄
李佳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 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答詢表、 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稽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