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3年度,148號
SYEV,113,營簡,148,202405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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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字第148號
原 告 林曾秀聰

林至宏


林炫仰


林威昌

前列4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
複代理人 徐偉瀚律師
被 告 蔡志遠


鄭瑞芬宇綸食品行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本件就蔡志遠之僱用人尚有應調查之事實,應再開言詞辯論
,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二、本件依被告蔡志遠於刑案中所提出之行車執照資料,其所駕
駛之車輛係登記於宇綸食品有限公司,並非被告宇綸食品行
所有,另被告蔡志遠於警詢亦有陳述其僱用人,原告主張被
蔡志遠係受僱於鄭瑞芬宇綸食品行乙節如有其他證據提
出,應於7日內補正相關證據到院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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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宇綸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