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745號
PCEV,113,板簡,745,202405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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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板簡字第745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

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
陳憲聰
被 告 趙勝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公司)申請租用帳號0000000000 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,分 別代表門號為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 000000、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。詎被告未依約繳納 電信費,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新 臺幣177,715元未清償。嗣遠傳公司於107年12月3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原告,屢經原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 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 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上開門號之服務申請書、電信費 帳單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書、中華郵政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,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,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 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



,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0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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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