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654號
PCEV,113,板簡,654,2024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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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654號
原 告 簡寶桂
訴訟代理人 邱芬

被 告 黃順揚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就原告追加擴張之訴,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,依同條第2項規定,固應免納裁判費 。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,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,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,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如原 告於移送民事庭後,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,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,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 之範圍部分,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。
二、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,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原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,原告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庭後,追加擴張 請求被告給付470,000元,依前揭說明,原告免納裁判費之 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,仍須就移送後追加擴 張之訴繳納裁判費。茲原告追加擴張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7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 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林宜宣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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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