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333號
原 告 楊允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揮弘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