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155號
原 告 陳勳逸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珮慈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2,000元,應
繳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8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