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1103號
PCEV,113,板簡,1103,2024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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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103號
原 告 林恩平
劉明松
陳勇仲
被 告 吳政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山上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,且原告並未提出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之證明,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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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