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058號
原 告 鄭誼萱
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
李家慧律師
被 告 韋訓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