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045號
原 告 黃宜蘋
鈞揚電機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呂理祥
被 告 余俊賢
張恩豪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張恩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俊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1,920,3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1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
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宜宣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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