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建小字第11號
原 告 周文男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劍國間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1,6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