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更一字第2號
原 告 邱瓊緯
被 告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在隆
訴訟代理人 蔡尚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已與原告成立買賣契約,被告未於期限內出貨,已違反 契約,被告應支付違約金予原告:
⑴按「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 害之賠償總額。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 方法履行債務時,即須支付違約金者,債權人除得請求履 行債務外,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 行債務所生損害之暗償總額。」「從事設計、生產、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,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,或提供服務時,應璀係該商品或服務,符合當時科技或 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。」「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 項規定,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,應負連帶陪償貴 亻壬。但企業經營者能蹬明其無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其賠 償貴任。」民法第250條第2項、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 、第7條第3項分別可稽。
⑵經查,原告在112年3月8日於網路超級商城平台裡小藝電器 即被告購買品牌三菱「MR-FC31EP-SSL-C」288公升雙門太 空銀冰箱一台,並於當日刷卡付清全額貨款,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4,502元,隨於同年3月14日收到網路超級商 城寄發email通知最晚於同年0月00日出貨,惟原告卻在同 年3月21日接到被告公司客服來電告知前開已下單購買付
清價款之冰箱缺貨,需要原告等待2個月時間始能出貨, 或更換其他款式之冰箱等語。原告聽到被告上開告知,認 為被告已寄發email通知原告將於3月22日出貨,且已收取 冰箱全額款項,應如期出貨,並要求被告公司客服人員就 該筆訂單不能做任何更動,也不同意退貨或更換其他款式 。之後,原告在3月23日再次收到被告寄發email通知前開 購買冰箱已經出貨,預計l至3個工作天到貨,豈料,原告 於3月24日竟又收到被告退貨通知,由上可見,被告顧然 在處理原告訂單上有所過失,且無法繼續履行買賣契約, 有違約之情事發生;甚且,原告因發生本件消費爭議,向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車訴案件,但被告卻未出 席協商會議,故原告不得不提起本件訴訟,以維權益。 ⑶綜上所述,原告已與被告間成立冰箱買賣契約,且被告已 向原告收取冰箱全額款項,更告知原告所訂購之冰籍,將 於3月22日出貨,被告未經原告同意,擅自取消訂單為退 貨之行為,顯然被告不於適當時期履行買賣契約,被告應 支付違約金予原告;又被告為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 者,被告前開行為,並不符合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 性,故被告應向原告負技害賠償責任;又被告二次寄發em ail出貨通知予原告,竟辯稱係系統出錯,誤發通知予原 告,可見被告在處理訂單有嚴重過失,原告因而請求冰箱 價額二倍之違約金(計算式:14,502*2=29,004)。 為此爰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、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、 第7條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訴,求為判決:被告應給付原告 29,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。
二、被告則辯以:
㈠被告於112年3月9日接投收件人郭秀媛下訂三菱【MR-FC31EP- SSL-C】288公升雙門太空銀冰箱一臺(下稱系爭商品),並 於同年3月9日11點06分11秒以企業簡訊型態通知收件人郭秀 媛:「【預購通知】這裡是雅虎超級商城出貨端,您訂購的 【Mitsubishi三菱MR-FC31EP-SL-C冰籍熱鎖預購中,實際出 貨時間將依原廠通知為主,如有急用可參考「RV230BSL或SJ -HY29-SL或其他日:n立夏普款式均優惠2000元」。您可以加 入客服LINE(ID為@778prnpn)撥打0000000000將於上班時段 回置」,明確告知實際出貨時間將依原廠通知為主並且附上 聯絡資訊,被告時任平台專員黃筱筑亦電語聯繫收件人郭秀 媛到貨時間約為2個月後或提供換款優惠,郭秀媛表示不願 更換款式。
㈡因Yahoo!奇摩超級商城之訂單如未於規範時間內點選出貨,
訂單會於成立後14天內取消,被告因郭秀媛同意等待到貨, 時任被告平台專員黃筱筑遂點選出貨,Yahoo!奇摩超級商 城於亦於同年3月14日自動傳送電子郵件,其中內容裁有預 計最晚2023/03/22出貨,此電子郵件非被告傳送,被告亦無 法更改自動傳送信件之內容。
㈢嗣後原告向被告主張其為訂購人,被告始知訂購人為原告, 而非收件人郭秀媛,黃筱筑並同時告知原告商品缺貨,原告 並表示希望被告於信件所裁日期出貨,並無原告所述同年3 月21日才告和缺貨。
㈣為避免消費者誤以為點選出貨即確實出貨,被告亦已在購物 須知頁面清楚載明:「由於我們為了區分是否處理訂單,我 們只要受理就會將商品點選已出貨,但並非實際出貨哦·…」 ,已清楚表示點選出貨不等於實際出貨。黃筱筑點選出貨實 為配合Yahoo!奇摩超級商城訂單系統所限,並配合郭秀媛 保有訂單,並非實際出貨,收件人郭秀媛均知悉。 ㈤被告時任平台專員黃筱筑表示:「為配合收件人郭秀媛保有 訂單點選出貨後,接獲訂購人(同原告)另提出異議,要求 原告既點選已出貨,就應該配送出貨;惟認為與收件人郭秀 媛原所達成之共識不存在,故點選退貨。」至此被告均不和 情,於事發後時任平台專員黃筱筑通報上級主管陳姓同仁, 陳姓同仁亦向被告表達為履行合約,即使進貨價格高於銷舊 價格仍慮向有庫存廠商進貨,出貨予原告,積極善意履行訂 單,惟原告不願意受領冰箱。
㈥被告雖未出席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協調會,但於收到相關函文 後,已派由主管於112年4月26日以電語聯繫原告,被告仍可 依訂單出貨且額外提供新台幣1,OO0元作為賠償,遭受原告 拒絕並表示不需要被告出貨冰箱及所提之賠償,只要2倍違 約金;又被告同時間回復新北市政府函文記錄在案,無置之 不理;然而原告提出告訴不以債務履行為優先,而是只要2 倍違約金,並非人之常情。
㈦按「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。 」、「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 害之賠償總額。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時,即須支付違約金者,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 務外,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 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」民法第250條第l項第2項定有明文 ;雙方於買賣合約並無約定債務不履行條款,且原告及被告 雙方買賣契約成立時,並無約定到貨時間,難認被告債務不 履行,更遑論原告因被告不履行而生損害。原告以Yahoo! 奇摩超級商城自動傳送電子郵件所裁最晚出貨日,係誤認被
告欲出貨之日期。另告並充分表達願意履行出貨,惟原告不 願意,故原告要求賠償2倍約金云云,並無理由。 ㈧退萬步言,縱使系爭買賣契約因誤解已解除,因契約解除時 ,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: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 ,應返還之;應返還之物有毀損、滅失,或因其他事由,致 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,民法第259條第l款及第6款定 有明文。據此,故契約之當事人即被告於買賣契約解除後, 亦無取得價金,價金也由Yahoo!奇摩超級商城返還原告, 被告無委任律師且自發生誤解後,皆願意出貨訂單商品,並 無不出貨,而原告卻以該名員工個人行為,要求2倍違約金 ,被告難以接受,是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各等語。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,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,即 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,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。本件原告主 張之事實,固據提出被告寄發email通知原告冰箱訂購成功 付款完成截圖畫面、被告寄發email通知原告出貨日期暨其 電子發票、被告寄發email通知原告冰箱已出貨畫面截圖乙 件、被告寄發email通知原告冰箱迅貨畫面截圖乙件、新北 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等件影本為證 ,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解除契約並返還價金14,502元乙節不爭 執,惟以前詞置辯。查,本件被告已自承其收取買賣價金14 ,502元,因契約解除後,該價金也由Yahoo!奇摩超級商城 返還原告,而兩造契約係因被告公司之員工黃筱筑誤解除, 致不能履行乙節,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。惟原告並未能提出 兩造間確有違約金約定之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,是原告 請求買賣標的物價額二倍之違約金,即非有據。惟被告另自 承願額外提供新台幣1,OO0元作為賠償,則原告之請求,在1 ,000元之範圍內,為可採取,至逾此之請求,委無足採。 ㈡從而,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至逾此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
四、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,原告勝 訴部分,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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