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815號
原 告 陳光南
被 告 張凱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2號
)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四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被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4日8時18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,與原告所駕駛之車輛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 段000○0號前之公用道路上,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,被告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在上址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道 路上,對搖下車窗之原告,以「恁老母啦,操你媽」之穢語 辱罵原告,而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,侵害原告之 名譽權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 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6,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
伊目前在監,希望與原告和解,但原告所提金額過高等語, 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法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有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031號刑事簡易判決 在卷可參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偵審電子卷宗 核閱屬實,復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。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 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。再按不法侵害他 人之人格權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加害人賠償相 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斟酌實際加 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痛苦之程度、兩造之身分地 位、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,以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 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)。本件被告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道路上,以言語 辱罵原告,致原告之人格與名譽受有損害,衡情當足使原告 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,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,應屬有據。爰審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 調件明細表所示資力狀況,經綜合考量兩造原不相識,僅係 行車期間互有爭執為起因,並參兩造之經濟狀況、身分地位 、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及情節暨原告受害程度等一切情狀, 認原告請求66,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尚嫌過高,應核減至6, 000元為合理。
㈢末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 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應付 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,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,且無確定期限,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併應准許。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 定,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 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至原 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予駁回。七、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免納裁判費用,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。據此,原告提起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依法無需繳納裁判 費,另綜觀卷內資料,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爰無 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