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333號
PCEV,113,板小,333,20240510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33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洪秉鈺
陳莛
被 告 沈宜臻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,及自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為原告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珮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林宜宣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


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:(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)
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 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