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194號
PCEV,113,板小,194,202405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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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194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鄭憶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碧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0,26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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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