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1793號
PCEV,113,板小,1793,2024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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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1793號
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
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
被 告 溫柏彥
溫文貴
李福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3人的住所地係在桃園市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本件雖然有 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約定合意管轄(本院卷第17頁),然本件 係小額訴訟事件,無此類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,併予敘明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吳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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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