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1733號
PCEV,113,板小,1733,2024052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1733號
原 告 台灣夌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顏慶漳
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
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詹昕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夌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