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1251號
PCEV,113,板小,1251,202405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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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1251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林瀅瀅
陳珮芳
被 告 蔣博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633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2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2.214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吳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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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