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1228號
原 告 姜成君
被 告 鄧宇城
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宇城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2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