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1154號
PCEV,113,板小,1154,2024053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1154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
被 告 梁傳鴻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290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及帳務查詢資料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為真。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,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,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,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,本院自無從審酌,則其空言所辯,尚非可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吳婕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