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2年度,3142號
PCEV,112,板簡,3142,2024051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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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字第3142號
上 訴 人 曾家葳
訴訟代理人 曾武雄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振宏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6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
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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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