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字第3139號
上 訴 人 許誌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
9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