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2年度,2699號
PCEV,112,板簡,2699,202405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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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字第2699號
上 訴 人 嗨妍美學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凃鈺苹
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26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
之聲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,按上訴利益金額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。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
分全部不服,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28,000元,應徵收
第二審裁判費6,94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
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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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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