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2年度,2470號
PCEV,112,板簡,2470,202405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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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字第2470號
上 訴 人 陳紀瑋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棠(原名:林伶芝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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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