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2年度,1869號
PCEV,112,板簡,1869,202405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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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字第1869號
原 告 陳裕隆
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6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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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