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12年度聲字第459號
聲 請 人 巫佑豐
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市地重劃事件,對於中華民
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判決,聲請裁定更正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須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法院始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項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,於行政訴訟準 用之。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,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巫萬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對改制前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109年度訴更二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,並委任許 景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雖其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判 決裁判前之111年9月23日死亡,惟經本院於113年4月29日裁 定命其繼承人巫佑豐、巫林玉綢、巫佑杰、巫佑光及巫雪惠 承受訴訟,其訴訟程序即臻完備,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 判決並無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。聲請人聲請更 正該判決,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
法官 李 玉 卿
法官 張 國 勳
法官 洪 慕 芳
法官 林 玫 君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