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
111年度上字第764號
上 訴 人 鄭文信即臺中市私立小哈佛幼兒園
賴惠淑即臺中市私立大里東昇幼兒園
蔡慧如即臺中市私立多倫多幼兒園
林素貞即臺中市私立艾迪生幼兒園
陳慧宜即臺中市私立東華幼兒園
林益年即臺中市私立欣達幼兒園
陳俊嘉即臺中市私立芽米藝術幼兒園
林金賜即臺中市私立紅蘋果幼兒園
蔡黃滿惠即臺中市私立茱麗亞幼兒園
陳芳美即臺中市私立華人幼兒園
李麗美即臺中市私立愛丁寶幼兒園
郭鴻志即臺中市私立精湛幼兒園
鄭睿汯即臺中市私立綠拇指幼兒園
魏麗華即臺中市私立潭子一畝田幼兒園
王慶賜即臺中市私立樹人幼兒園
臺中市私立天祥幼兒園
上 一 人
代 表 人 王天祥
上 訴 人 臺中市私立東峰幼兒園
代 表 人 王玉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
巫念衡 律師
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
代 表 人 蔣偉民
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
2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
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上訴駁回。
二、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被上訴人代表人由楊振昇變更為蔣偉民,茲據新任代表人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爭訟概要:
㈠緣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公告(下稱110年4月19日公 告)開始受理臺中市110學年度私立幼兒園2至4歲幼兒收費
備查申請,內容略謂:欲調整110學年度2至4歲幼兒收費之 私立幼兒園,應自該日起至110年5月14日前,依111年6月29 日修正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下稱行為時幼照法)第38條及 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(下稱收退費辦法)第5 條規定辦理,檢送相關資料辦理備查。上訴人等均於該公告 期間內檢附文件報請被上訴人備查,經被上訴人以110年5月 31日中市幼教字第1100040725號函(下稱110年5月31日函) 回復附表編號2、7至10、14至16之上訴人,及以110年6月17 日中市幼教字第1100045334號函(下稱110年6月17日函)回 復附表編號1、3至6、11至13、17之上訴人,略以其等所送1 10學年度2至4歲幼生收費數額較109學年度收費數額,調幅 高於109年與105年相比之物價指數漲幅2.74%,建請參考該 物價指數數據,倘仍有調整收費數額需求,請於110年6月10 日、25日前送達被上訴人,逾期不再受理。另上訴人王慶賜 即臺中市私立樹人幼兒園(下稱上訴人王慶賜)報請備查案 ,曾經被上訴人以110年6月17日中市教幼字第11000453341 號函同意備查,惟上訴人王慶賜復考量營運問題而再調高收 費數額,報請被上訴人備查,經被上訴人110年6月29日中市 教幼字第110004851271號函(下稱110年6月29日函)回復前 已備查在案,故不予受理。
㈡被上訴人嗣於110年6月24日公告(下稱110年6月24日公告) ,要求各私立幼兒園應於110年6月28日中午前至全國幼兒園 幼生管理系統完成收費數額登載,未申請或未通過收費數額 調整備查者,請依幼生系統匯入之109學年度收費數額上傳 。上訴人等以被上訴人110年6月24日公告,致其等登載於全 國教保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www.ece.moe.edu.tw/ch/) 之110學年度收費金額與報請被上訴人備查之金額不一致, 影響其等權益,乃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, 聲明: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等依法報請備查如上訴狀附表1 所示收費金額,公開於全國教保資訊網。經臺中高等行政法 院(下稱原審)110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(下稱原判決)駁 回。上訴人等不服,遂提起本件上訴,並聲明:㈠原判決廢 棄。㈡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等依法報請備查如上訴狀附表1所 示收費金額公開於全國教保資訊網。⒉
三、上訴人等起訴主張、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答辯,均引用原判 決之記載。
四、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,以: ㈠依行為時幼照法第38條第1至4項規定,主管機關就教保服務 機構之收費項目、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,有訂定自 治法規及於資訊網站公開訂定或備查內容之權責,私立教保
服務機構對外公布之收費數額,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收取, 倘未將收費數額報經主管機關備查,或以超過備查數額、項 目收費者,得處以罰鍰或情節重大減收、停招、停辦或廢止 設立許可等處分,足見主管機關對於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 、數額、收退費標準及減免收費等,自有審查予以備查之權 限,此與被上訴人對不同年齡階段之幼兒有無分別依行為時 幼照法第7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 法(下稱補助辦法)或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(下稱 補助方案)提供補助,係屬二事。是上訴人等主張:綜合行 為時幼照法第38條及幼保單位相關規定,主管機關對2歲至 未滿5歲之幼兒就讀私立幼兒園之收費標準,應無實質審查 之規定,被上訴人不得拒絕就上訴人等所送收費標準予以備 查等詞,並非可採。
㈡上訴人等申請110學年度2至4歲幼生收費數額備查案,被上訴 人依行為時幼照法第38條規定辦理並函復「歉難同意備查」 。觀諸行為時幼照法第38條第2項(原為第42條第2項)規定之 立法意旨「私立幼兒園具市場供需取向,其收費反映成本, 爰於第2項規定私立幼兒園得考量其營運成本,依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收費數額,於 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 查後,方得進行收費。」可知私立幼兒園於每學年度開始前 須對外公布收費數額,並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 後,始得進行收費;倘主管機關未予備查,實質上發生否准 私立幼兒園依其自訂新費用數額收費之法律效果,應認被上 訴人依行為時幼照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不同意備查之函文, 性質上為行政處分。
㈢上訴人王慶賜主張其第1次送件,經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31日 函復,以其110學年度收費數額較109學年度調幅高於2.74% 之物價指數漲幅為由,未同意備查;嗣其第2次送件固經被 上訴人於同年6月17日同意備查,惟再經第3次送件,被上訴 人則於同年6月29日函復應依前備查結果辦理收費數額登載 事宜,不予受理,堪認被上訴人仍否准上訴人王慶賜第3次 收費數額調整備查之申請;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王慶賜之起 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無訴之利益,並非可採。 ㈣被上訴人110學年度臺中市幼兒園收費調整審查小組會議係綜 觀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自108年至109年 跌幅係-0.23%;自105年至109年漲幅係2.31%;自105年至10 9年漲幅則為2.74%等情,決議通過以2.74%作為調幅標準, 據以進行審核,堪認符合行為時幼照法第38條第4項規定, 及補助辦法第5條關於補助幼兒全學期收費總額,應符合經
主管機關審核通過額度之規定。被上訴人因上訴人等110學 年度收費數額較109學年度調幅,高於上述2.74%之物價指數 漲幅,不予同意備查其等如上訴狀附表1所示收費數額,復 以110年6月24日公告上訴人等未通過110學年度收費數額調 整備查,請依幼生系統匯入109學年度收費數額上傳,合於 收退費辦法第5條第2項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 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……並於備查後『對外公布』」 之規定。且依該規定,上訴人等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, 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報請被上訴人備查,並於備查後對外公 布,是對外公布之主體應為上訴人等,復歷來全國教保資訊 網公告收費資訊操作流程,均係被上訴人備查後由上訴人等 自行上網公告,非由被上訴人主動公開於網站。是上訴人等 請求被上訴人將上訴狀附表1所示收費金額公開於全國教保 資訊網,並無法律依據,應予駁回,資為論據。五、本院查:
㈠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 關間,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 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,得提起給付訴訟。」準此,提 起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,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,自以人民 在公法上有該給付之請求權存在為要件。次按行為時幼照法 第38條規定:「(第1項)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、用途 及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,由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定之。(第2項)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 成本,依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 訂定收費數額,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,並報直轄市、 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後,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 費用。(第3項)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、收費項目及 數額、減免收費規定,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1個月公告之 。(第4項)前項收退費基準、收費項目及數額、減免收費 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 訂定或備查之內容。(第5項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 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父母 或監護人所繳費用;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,由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(第6項)前5項收費項目、數 額、減免及收退費基準,應包括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之 教保服務、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。」臺中市政府依 行為時幼照法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授權訂定之收退費辦法第 5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:「(第1項)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如 附表。(第2項)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
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,於每年6月30日前報教育局備查 ,並於備查後對外公布。……」準此,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訂定 之收費數額,係於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後,由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幼照法第38條第4項規定, 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備查之內容,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並無 請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將未經備查之收費數額,於資 訊網站上登載以為公開之公法上給付請求權。另收退費辦法 第5條第2項規定,係要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每年6月30日 前,將其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報被上訴人備查後,自行 對外公布,亦未賦予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對被上訴人請求將未 經備查之收費數額公開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公法上權利。 ㈡上訴人等私立幼兒園均於被上訴人110年4月19日公告期間內 檢附文件,報請被上訴人備查其等所欲調整之110學年度2至 4歲幼兒之收費數額,經被上訴人分別以110年5月31日函回 復附表編號2、7至10、14至16之上訴人,及以110年6月17日 函回復附表編號1、3至6、11至13、17之上訴人,略謂110學 年度臺中市私立幼兒園收費調整上限為2.74%,其等之收費 調整數額均已超過該比率,未予同意備查。上訴人王慶賜報 請備查案,前經被上訴人於110年6月17日函復同意備查後, 其復考量營運問題而調高收費數額,再報請被上訴人備查, 經被上訴人以110年6月29日函回復前已備查在案,故不予受 理等情,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,核與卷內證據相符。是以 ,上訴人等就110學年度2至4歲幼兒收費數額所作調整,既 未經被上訴人備查,上訴人等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其等未經同 意備查之收費數額公開於全國教保資訊網,與行為時幼照法 第38條第4項及收退費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不符,自不應准 許。原判決以依收退費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等自訂 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,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報請被上訴人備 查後對外公布,是對外公布之主體應為上訴人等,且歷來全 國教保資訊網公告收費資訊操作流程,均係被上訴人備查後 由上訴人等自行上網公告,非由被上訴人主動公開於網站為 由,駁回上訴人等在原審之訴,理由雖未盡相同,惟結論並 無二致,應予維持。上訴意旨以:原判決誤將僅屬行政助手 (行政輔助人)之上訴人等認定為「登載收費數額於全國教 保資訊網之法定主體」,明顯牴觸行為時幼照法第38第2項 至第4項規定,且誤解收退費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意旨,復 對私立幼兒園調整後之收費數額如何公開於資訊網站存有重 大誤解,有違背法令情事云云,為其一己主觀見解,並非可 採。至原判決贅述行為時幼照法第38條規定賦予被上訴人對 私立幼兒園收費數額之訂定及調整,具實質審查權限,被上
訴人未予同意備查上訴人等110學年度收費數額調查,性質 上屬行政處分之理由,不論當否,要不影響判決結果,上訴 意旨復執陳詞予以指摘,聲明廢棄,不能認為有理由。 ㈢末按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 布,並經司法院令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。為因應修正行政 訴訟法施行,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明定:「本法稱修正 行政訴訟法者,指與本法同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;稱舊法者 ,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。」第19條第1項 規定:「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,而 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,尚未終結之事件,由最高行政法 院依舊法審理。」本件係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繫屬於本 院,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,尚未終結之事件,應由本 院依舊法即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審理。 而依112年8月15日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:「 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行言詞辯論:一、法律關係複雜或法 律見解紛歧,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。二、涉及專門知識或特 殊經驗法則,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。三、涉及公益或影響當 事人權利義務重大,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。」由於本件法律 關係並不複雜,本院亦無歧異見解,且不涉及專門知識或特 殊經驗法則,雖影響上訴人等之權利義務,惟關於本案法律 之適用,業經本院詳為說明如上,故上訴人等依112年8月15 日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,聲請本件行言詞辯 論,核無必要,併此說明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原審之訴,並無違誤。上 訴意旨仍執前詞,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,求予廢棄,為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。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、第98條第1項前段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 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
法官 許 瑞 助
法官 王 俊 雄
法官 侯 志 融
法官 鍾 啟 煒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廖 仲 一 附表
編號 上訴人 1 鄭文信即臺中市私立小哈佛幼兒園 2 賴惠淑即臺中市私立大里東昇幼兒園 3 蔡慧如即臺中市私立多倫多幼兒園 4 林素貞即臺中市私立艾迪生幼兒園 5 陳慧宜即臺中市私立東華幼兒園 6 林益年即臺中市私立欣達幼兒園 7 陳俊嘉即臺中市私立芽米藝術幼兒園 8 林金賜即臺中市私立紅蘋果幼兒園 9 蔡黃滿惠即臺中市私立茱麗亞幼兒園 10 陳芳美即臺中市私立華人幼兒園 11 李麗美即臺中市私立愛丁寶幼兒園 12 郭鴻志即臺中市私立精湛幼兒園 13 鄭睿汯即臺中市私立綠拇指幼兒園 14 魏麗華即臺中市私立潭子一畝田幼兒園 15 王慶賜即臺中市私立樹人幼兒園 16 臺中市私立天祥幼兒園 17 臺中市私立東峰幼兒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