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
111年度上字第761號
上 訴 人 陳智榮(陳英富承受訴訟人)
陳秀綢(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)
送達代收人 李昭玫
陳秀玲(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)
陳宏榮(兼陳英富承受訴訟人)
范志海
顏永昌
王梅珍
郭漢壽
郭榮欣
郭華欣
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慈欣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
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蔣萬安
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
參 加 人 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鄭美蘭
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
許献進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蔣萬安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,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。茲經本院查明蔣萬安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, 爰依職權裁定蔣萬安應續行本件訴訟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
法官 李 玉 卿
法官 張 國 勳
法官 洪 慕 芳
法官 林 玫 君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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