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585號
聲 請 人 王張秀惠
王 明 亮
王 明 洲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明裕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上訴事件
(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
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
法官 林 麗 玲
法官 王 怡 雯
法官 藍 雅 清
法官 方 彬 彬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王 秀 月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