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3年度,528號
TPSV,113,台聲,528,20240509,1

1/1頁

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528號
113年度台聲字第529號
聲 請 人 姜榮昇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
係存在等事件,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,聲請再審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聲請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預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,聲請再審,未據預納裁判費。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,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05、1406號裁定駁回,並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為公示送達,經20日發生效力,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稽。茲已逾相當期間,聲請人仍未繳納再審裁判費,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,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,爰不定期間命補正,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。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陳 靜 芬
法官 高 榮 宏
法官 藍 雅 清
法官 蔡 孟 珊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林 蔚 菁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7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