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3年度,527號
TPSV,113,台聲,527,2024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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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527號
聲 請 人 姜榮昇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
係存在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裁定(110年度
台抗字第957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聲請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
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聲請人對
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未據預納裁判
費。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,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
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04號裁定駁回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
4日揭示公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,經20日即同年4月3日
發生送達效力,有公示送達公告足憑。茲已逾相當期間,聲請人
仍未補正,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,可認其明知聲請
再審之要件有欠缺,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,逕認其再審聲請為不
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502條
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9  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陳 靜 芬
法官 蔡 孟 珊
法官 藍 雅 清
法官 高 榮 宏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林 沛 侯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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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