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等再審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3年度,408號
TPSV,113,台聲,408,2024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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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聲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楊忠群
李權峯
吳愛治
李增俊
上列聲請人因與孫安妮等間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等聲請再審事件
,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裁定(112年度台聲字第509號
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聲請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,未據預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,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送達,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。茲已逾期,迄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非合法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
法官 林 玉 珮
法官 胡 宏 文
法官 蔡 孟 珊
法官 李 瑜 娟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李 佳 芬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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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