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簡聲字第36號
聲 請 人
即被上訴人 王秋霖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兆賢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(
本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27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
法官 張 競 文
法官 王 本 源
法官 管 靜 怡
法官 王 怡 雯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賴 立 旻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