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618號
TPSV,113,台上,618,2024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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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
上 訴 人 陳俊男
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
被 上訴 人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
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
3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(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
),提起上訴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,即為獨立之民事 訴訟,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。而上訴第 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又判決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訴,上訴 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民事訴 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 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上重要性之理由;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,依 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條第2項、 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 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 之具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;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 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,暨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 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 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 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認。




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雖以該部分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、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,所論斷:上訴人侵 害被上訴人如原審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附表( 下稱附表)一太陽能熱水器項目編號2.1、3.1;乾燥機項目 編號1.1、1.2、2.1、2.2、2.3、2.4、3.1;粗糠爐項目標 號1.1.1、1.1.2、1.2、2.2、2.5、3.1「技術內容」欄所示 、商業秘密卷3至57頁「國外合約履歷」表格、59至145頁之 6筆國外經銷商合約所載之工商秘密;與原審共同上訴人張 智賢共同侵害附表一乾燥機項目編號3.2「技術內容」欄所 示營業秘密;與原審共同上訴人陳香文共同侵害附表三「三 久公司資料編號」欄所示工程圖面(不包括民國103年8月7 日「三久公司資料編號」欄之TW078040A)之重製權,被上 訴人得請求賠償損害,且未罹於消滅時效。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第2項規定,審酌一切情況所得心證定其賠償數額。 從而,被上訴人分別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、民法第184 條及第185條規定,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600萬 元本息,其中100萬元、50萬元本息依序與張智賢、陳香文 連帶給付,為有理由等情,指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已論斷或 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,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,違 反證據、論理及經驗法則,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,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 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,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。末查,原審合法認定因上訴人侵害營業秘密等情事, 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損害,並說明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,經 斟酌後,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,尚非判決不備理由。上訴 人就此部分之指摘,不無誤會。併此說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2 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陳 麗 玲
法官 黃 明 發
法官 呂 淑 玲
法官 邱 瑞 祥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曾 韻 蒔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7 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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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