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537號
TPSV,113,台上,537,20240508,1

1/1頁


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上字第537號
上 訴 人 隆豐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呈隆
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
陳彥霓律師
被 上訴 人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國
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
陳逸軒律師
王耀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
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(112年度上字第1
13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訴 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;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條 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;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



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認。
二、上訴人就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,雖以該部分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、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所論斷:上訴人將其所有坐落高 雄市○○區○○段57、58、59、61、65、66、66-1、69、69-3地 號土地約3,190坪之範圍及地磅(下稱系爭土地及地磅)出 租予被上訴人,租期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 止。被上訴人於租期屆滿後,持續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及地磅 至110年5月21日止。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雖鑑定系 爭土地於110年1至5月間之租金行情為每月新臺幣(下同)6 4萬3,554元,惟上訴人係將系爭土地及地磅以月租15萬元出 租予被上訴人,於收回後復未另租他人,足認其客觀上無從 以上開鑑價金額出租系爭土地及地磅,被上訴人於前開無權 占有系爭土地及地磅期間所受之利益,應以每月15萬元計算 為70萬5,000元,上訴人逾該金額本息之請求,自屬無據等 情,指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已論斷者,泛言未論斷或矛盾、 違法,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 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已合 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
法官 方 彬 彬
法官 蔡 孟 珊
法官 藍 雅 清
法官 李 瑜 娟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李 佳 芬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4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隆豐不動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