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上字第189號
上 訴 人 淳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 瑋
上 訴 人 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煒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
蔡步青律師
被 上訴 人 帛詩華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湘昀
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
被 上訴 人 黃淑卿
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
陳敦豪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112年
度上字第231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 ;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 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 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同法第469條規 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,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 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;如 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或憲法法庭裁 判意旨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
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 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認為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,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,所論斷:上訴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淳 紳公司),為被上訴人帛詩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屬帛詩華公 寓大廈社區(下稱系爭社區)之區分所有權人(下稱區權人 ),將其所有系爭建物租予上訴人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明水公司),規劃於系爭建物設立與經營醫療美容 診所,惟系爭社區之區權人會議於民國109年9月12日,決議 「2樓以上不得做對外營業項目」(下稱系爭決議)。系爭 社區2樓以上為集合住宅之設計,為上訴人所知悉,而宏普 帛詩華公寓大廈住戶規約(下稱系爭規約)約定,2樓以上 為集合住宅,系爭決議係本於系爭規約之約定,對系爭社區 全體住戶一體適用,非單獨限制各別之區權人,其目的係為 維護社區內所有人員之出入、居住、環境品質及安全,具相 當之公共利益,並無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,即未違反公序 良俗、誠信原則、比例原則,或有權利濫用之情形,不得依 民法第72條規定認屬無效;此外,又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故 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,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,加損害於上訴人之情形。從而,上訴人依民法第18 4條、第185條規定,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明水公司新臺 幣(下同)160萬7,990元、連帶給付淳紳公司180萬元各本 息,及確認系爭決議無效,均為無理由,不能准許等情,指 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,泛言未論斷或論 斷違法,或理由矛盾或違反論理法則,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,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其 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 末按,規約係公寓大廈區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,確保良好生 活環境,經區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,觀諸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即明。兩造不爭執系爭社區使用 執照建築物概要載明,及系爭規約約定2樓以上為集合住宅 (見原審卷一第361、362頁),系爭決議與系爭規約之約定 相符,且全體住戶同受拘束,非單獨限制各別住戶;復未完 全禁絕上訴人使用系爭建物,僅就其使用方式之選擇加以限
制,在為達成系爭社區2樓以上為集合住宅目的之必要及適 當性上,並無不當,應屬規約得規範之事項,而系爭決議係 本於系爭規約之約定,原審謂其有效,自不違背法令,附此 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
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(主筆)
法官 吳 青 蓉
法官 許 紋 華
法官 賴 惠 慈
法官 林 慧 貞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吳 依 磷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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