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
上 訴 人 石碼宮
特別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
被 上訴 人 侯清河
張旺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(111
年度上字第79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廢棄,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。
理 由
一、被上訴人主張:被上訴人侯清河、張旺順依序為上訴人第6 屆主任委員、財務委員,該屆管理委員任期於民國109年2月 19日屆滿,侯清河為避免新冠肺炎群聚傳染,遂延期訂於同 年7月18日、8月15日、10月3日、11月8日,召開109年度信 徒大會改選管理、監察委員,均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未成會, 並非拒不召開。訴外人侯明宗等41名信徒(下合稱侯明宗等 人)於同年5月22日向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陳情,要求依內 政部103年8月28日台內民字第1031100098號函釋(下稱系爭 內政部函)內容,限期命上訴人召開信徒大會,並推選侯明 宗為召集人,經該府以109年11月27日府民禮字第109026146 2號函(下稱11月27日函)同意侯明宗等人得逕行推選召集 人召開信徒大會,侯明宗遂於110年1月10日召開信徒大會( 下稱系爭大會),改選第7屆管理、監察委員。然侯明宗無 權召開系爭大會,且上訴人103年第5屆第2次管理委員暨監 查會議已通過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,系爭大會親自出席人數71人,委託出席人數應以24人為限 ,故當日合法出席人數至多為95人,未達上訴人信徒總人數 199人之半數,不符合上訴人章程(下稱系爭章程)第5條第 2項規定,侯明宗復未就侯清河當場要求清點人數做出回應 ,難以確認真實出席人數是否達開會之100人門檻,爰求為 命:確認系爭大會之全部決議均不成立或無效(未繫屬本院 者,不予贅述)之判決。
二、上訴人略以:系爭大會由五分之一以上信徒連署,經嘉義縣 政府同意而召開,侯明宗為合法之召集權人;又依伊之慣例 ,書面委託出席人數,不得逾親自出席人數二分之一,系爭 大會親自出席之信徒人數71人,委託出席人數35人,已達系 爭章程所定應出席人數,是系爭大會所為決議自屬成立、有 效等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確認系爭大會全部決議不成立之判決,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係以:
㈠上訴人第6屆管理委員任期於109年2月19日屆滿,侯清河遲未 完成第7屆管理、監察委員改選事宜,侯明宗等人於同年5月 22日連署向嘉義縣政府陳情,經該府函請朴子市公所轉知上 訴人應於同年6月21日前辦理改選事宜,否則將准予侯明宗 為召集人召開信徒大會辦理改選。侯清河訂於同年7月18日 、8月15日、10月3日、11月8日召開信徒大會,均因出席人 數不足而未成會,嘉義縣政府遂以11月27日函准侯明宗得向 該府備查後召開信徒大會,侯明宗備查後,於110年1月10日 召開系爭大會,改選第7屆管理委員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 。
㈡系爭內政部函乃中央主管機關於尊重寺廟自治原則下所為之 釋示,可供為本件之參考,依該函文內容,應限於寺廟負責 人拒不召開信徒大會時,始得於符合該函所列其他條件時, 由連署人逕行推選召集人召開信徒大會。而侯清河因新冠肺 炎疫情嚴峻,故延期訂於109年7月18日、8月15日、10月3日 、11月8日召集109年度信徒大會,均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未成 會,並無拒不召開信徒大會之情事。又信徒連署要求召開信 徒大會,應先踐行以書面敘明請求召開事由,以掛號郵件通 知寺廟負責人召開之程序,若負責人於3個月內仍未召開, 連署人推選召集人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召開。上訴人 所提掛號函件執據並無收件人之記載,且侯明宗等人於同年 5月22日亦向嘉義縣政府、議員陳情,難認侯明宗等人確有 踐行通知寺廟負責人召開之程序,則系爭大會之召集程序難 認合法。
㈢上訴人就信徒大會有書面委託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二分之 一之慣例。又系爭章程第5條第2項規定信徒大會非有全體信 徒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,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信徒過半數 同意為通過,而系爭大會召開時,上訴人信徒人數199人, 實到人數106人(含親自出席71人、委託出席35人),已逾 全體信徒過半數,惟事後究否缺席有所不明,侯清河在表決 時已表示應清點人數,未經侯明宗當場清點,不符合內政部 公布之會議規範第7條,上訴人未證明系爭大會表決時,在 場表決人數已達系爭章程第5條第2項所定出席人數及在場信 徒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之表決數,不合乎系爭章程所定要件 。
㈣從而,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大會之全部決議不成立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判決書理由項下,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,民事 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,關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,有未記載 於理由項下者,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, 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。上訴人第6屆管理委員任期於109年2 月19日屆滿,為原審認定之事實。依上訴人提出之嘉義縣政 府同年5月15日府民禮字第1090088448號函記載:「……一、 復貴宮(即上訴人)109年5月4日朴雙石碼字第1090504-1號 函。二、貴宮為因應COVID-19(武漢肺炎)疫情日益嚴峻, 避免信徒群聚感染,決議暫緩召開信徒大會(改選)案,請 持續關注疫情發展視緩和後再行召開……」(見原審卷一249 頁),似見上訴人於同年5月間始向嘉義縣政府陳報因疫情 嚴峻,故決議暫緩召開信徒大會改選第7屆管理委員。倘若 無訛,上訴人抗辯:第6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之時,尚無因 疫情嚴重而無法召開信徒大會改選第7屆管理委員之情事等 詞(見原審卷一237、239頁),是否全然不可採,攸關侯清 河是否拒不召開信徒大會,而符合系爭內政部函得由侯明宗 召開系爭大會之情形,自應調查審認。原判決未說明上訴人 此部分抗辯不足採之理由,僅以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為由,即 謂侯清河並未拒不召開信徒大會,尚屬速斷,並有理由不備 之違法。
㈡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,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, 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,應屬非法人團體,其性質與法人類 似。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,其法律關係之相關事項 ,基於同一法律理由,可類推適用民法之社團法人或有關規 定。寺廟若以信徒或信徒代表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,其信徒 或信徒代表大會決議之瑕疵,與法律行為之瑕疵相近,有不 成立、無效、得撤銷等態樣。所謂決議不成立,係指自決議 成立過程觀之,顯然違反法令,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會議之 召開,或成立決議之情形。倘係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違反 法令或章程時,觀諸民法第56條第1項本文規定,應僅得請 求法院撤銷其決議。查上訴人為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,屬 非法人團體,為兩造所不爭執(見原審卷一117頁)。而侯 明宗等人未踐行通知寺廟負責人召開之程序,系爭大會之召 集程序難認合法,既為原審所認定,經類推適用上開規定, 似僅屬得否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,而非決議不成立。原審未 予細究,遽以前揭理由,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,自有不適 用上開規定之違法。
㈢系爭章程第5條第2項規定信徒大會非有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 席不得開會,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信徒過半數同意為通過,
為原審認定之事實,是系爭章程已就信徒大會之決議訂有最 低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之要件。而上訴人之信徒總人數為19 9人,系爭大會召開時,實到人數為106人,既為原審所認定 ,則系爭大會已有逾半數信徒出席,決議改選第7屆管理委 員等事項。被上訴人所主張侯明宗未清查在場人數,即作成 決議等情,似係關於決議方法是否符合系爭章程之爭執,而 與決議是否符合成立要件無關。原審未遑詳加推求,遽認系 爭大會之全部決議不成立,亦有可議。
㈣上訴意旨,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予廢棄,非無理由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有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、第478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
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
法官 周 舒 雁
法官 翁 金 緞
法官 林 慧 貞
法官 蔡 和 憲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詩 璿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