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台上字第1317號
上 訴 人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(下稱力新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陳菁芸
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
姚本仁律師
何思瑩律師
參 加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 訴 人 勁昇建設有限公司(下稱勁昇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
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
被 上訴 人 張智誠
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
黃文祥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
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111年度重上字第267號),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,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,由參加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訴 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;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條 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;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
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認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及 本其裁量分割方法之職權行使,所論斷:兩造共有坐落新北 市中和區三民段646、652、653、654地號(下合稱646地號4 筆土地)及652-1地號土地(下以地號稱之),並無不分割之 約定,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,被上訴人得請 求分割共有物。惟646地號4筆土地與652-1地號土地之使用 分區,分別為住宅區、軍事用地,不能合併分割及登記。綜 合兩造所陳及意願、勘驗現場照片、房屋課稅明細表、土地 登記謄本、土地使用分管使用約定書、鑑定報告書等件,參 互以察,佐以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、經濟效用及兩造利益等 一切情狀,646地號4筆土地應按原判決附圖一甲案分割,其 中編號A所示土地,由被上訴人與第一審共同被告張樹仁、 張樹泉、王瓊珠、張靜文(下合稱張智誠5人)及上訴人勁 昇公司按原判決附表(下稱附表)二第⑷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;編號B所示土地則分歸上訴人力新公司所有,並按附表二 第⑺欄所示金額補償張智誠5人及勁昇公司。另652-1地號土 地亦分歸張智誠5人與勁昇公司依附表三第⑶欄所示比例維持 共有,並依第⑹欄所示金額補償力新公司等情,指摘其為不 當,並就原審所為論斷,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,違反證據 及論理法則,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,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 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。至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,具有原則上重要 性云云,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,難認屬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。依首揭說明,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末查,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,就本件所涉爭點,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,俱已 說明心證之所由得,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,亦 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,尚非判決不備理由。又本院92年度台
上字第2186號判決,係就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824 條規定所為闡述,86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、87年度台上字第 2334號、103年度台上字第369號判決,所據事實與本件不同 ,尚無從比附援引。均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6條第1項本文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
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邱 瑞 祥
法官 黃 明 發
法官 呂 淑 玲
法官 陳 麗 玲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金 勝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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