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台上字第1303號
上 訴 人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陳慧穎
共 同
訴 訟代理 人 林政憲律師
吳絮琳律師
曾益盛律師
李怡臻律師
被 上訴 人 張承騏
訴 訟代理 人 王國棟律師
蔡承恩律師
林庭睿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
問題見解歧異,爰裁定如下:
主 文
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,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。 理 由
一、本案基礎事實
甲公司為觀光遊樂業經營者,由其負責人乙與丙公司簽訂租 賃合約,出租其經營遊樂園區之部分場地,供丙公司、丁公 司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(下稱系爭活動),該活 動由丙、丁公司之共同負責人戊規劃主辦,甲公司提供住房 、泡湯及午后票優惠專案,並請戊協助宣傳,藉舉辦系爭活 動,促銷旅宿及遊憩設施。嗣因系爭活動之色粉噴灑濃度過 高,暨電腦燈位置未防免與色粉接觸,引發粉塵閃燃現象, 進而產生塵爆結果,致參與活動之消費者A受身體、健康之 損害。A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,請求乙賠償損害,事實 審認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。
二、併提案之法律問題
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,其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?
三、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
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,存有歧異(本院另件 112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提案裁定參照)。四、另件徵詢結果
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,見解仍有歧異,已裁定提案予本院民 事大法庭裁判,爰裁定併予提案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蘇 芹 英
法官 邱 璿 如
法官 許 秀 芬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麗 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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